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5-14 来源: 信息时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标准

  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我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2007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

  个人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按我市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须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在二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六、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处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本通告自2008年5月15日起执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附件:《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年4月11日 穗府〔2008〕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l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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