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火种致工业品市场狂烧13小时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6-02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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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正在施救。(资料图片) |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刘妍 通讯员 张庆文 严青
2003年10月12日19时40分许,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的广东工业品市场F馆因遗留火种惨酿大火,过火面积2000多平方米,烧毁二楼和三楼的部分文体用品,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33.19万元,46台消防车历时13小时扑灭大火。
历时13小时才扑灭大火
据介绍,广东工业品市场F馆于1985年建成,为五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26米,每层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内部设有消火栓系统,每层设置4个消防栓箱,首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馆首层有商铺54家,二至五层为仓库,分别出租给57家商户储存各种文体用品。该馆于1983年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兴建为仓库,其中首层于1985年经消防审核同意改为批发商场,于1992年经消防验收合格。
10月12日19时45分,市场F馆仓库仓管员林某某从五楼打扫完卫生后往二楼走,当行到二楼办公室旁边时,发现二楼12仓旁边上方的位置着火并冒出大量的浓烟,即跑到东电梯通道的窗口处喊人。仓管员张某某听到叫喊后即乘电梯上二楼,两人接电梯旁的消防水带救火,这时发现9、10仓也同时着火了。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后见火救不了,即在二楼办公室打119电话报警,随后撤出。
119台接到报警后,先后调动16个公安消防中队、46台车次前往扑救。经过全体消防指战员的奋力扑救,于10月13日1时30分控制火势,于10月13日7时将大火扑灭。
遗留火种惨酿大火
这起火灾事故的过火面积2000多平方米(其中二楼1800平方米,三楼200多平方米),受波及的灾户有22户,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133.19万元。
经调查,火灾原因是遗留火种。
百货公司要负间接责任
张某某作为广东工业品市场F馆二楼13A仓的承租人,没有做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致使2003年10月12日该馆二楼13A仓因遗留火种酿成火灾事故,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
广东省某百货公司对其所属的广东工业品市场F馆这一高层建筑库房没有按有关规定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做好防火分隔措施,致使2003年10月12日广东工业品市场F馆二楼发生火灾后迅速蔓延扩大,广东省某百货公司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间接责任。
相关法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五大教训
1.消防安全意识不够强,报警不及时。当值班人员发现库房着火时,没有在进行自救的同时第一时间报警,向消防部门求救,错过扑救的最佳时间,导致火势蔓延,加大损失,这一教训非常深刻。
2.消防安全责任仍不够落实。某百货公司尽管任命了市场的消防责任人,并设有消防专职人员,但人员过少,一人多职,致使消防工作未能真正做到专人专职,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情况,因而影响了消防责任落实的效果。
3.管理上存在漏洞。某百货公司在铺位、仓库出租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卫生保证书》,明确规定了仓库严禁存放危险品、易燃品,但没有建立人员商品进出登记制度,致使个别用户将危险品、易燃品与正常商品混放,反映出对入库商品的把关、监管工作仍未符合消防要求,管理上仍存在较大漏洞。
4.自防自救能力不强。企业虽有义务消防队的建制,但各个岗位基本满负荷工作,员工平时训练时间偏少,以致出现灾情时手忙脚乱,扑救不力。
5.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够落实。某百货公司一直以来都坚持定期对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制度,但整改力度不够,易燃品清理工作未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