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诈骗888万仅判刑1年?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6-13 来源: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实习生 董琦) 公司厂房因政府规划要拆,在忙完了千头万绪的拆迁赔偿问题之后,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却被控诈骗888万余元和行贿!888万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佛山中院最终仅判处他犯单位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此案于前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厂房遭遇政府规划要拆

  从1997年开始,香港居民张某便开始经营佛山市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在2003年的时候,阳光公司就租了其中一块地计划建厂做钢材深加工生意,然后开始兴建新厂房。

  之后,佛山市新城区的道路规划出台,阳光公司不幸“中标”,所兴建的厂房恰好在规划拆迁范围内,接到了停建通知后,张某开始代表公司与政府方谈赔偿问题,政府方通过招标选了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先后进行了两次评估,估价约3600万,最后乐从建办赔给阳光公司3000万元。可是,就在忙完了千头万绪的拆迁赔偿问题之后,张某却被控诈骗888万余元和行贿。

  原因:12份合同致犯罪嫌疑

  原来,阳光公司的损失数额需要评估,而当时乐从建办通知张某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张某将装了满满一纸箱的资料交给了评估公司,其中就有12张机械购买合同。检察院认为这12张合同尚未实际履行,阳光公司并未购买有关机械设备,因此,关于机械设备投资损失的评估就平白多了888万多元,所以说张某犯了“诈骗罪”。

  张某辩称,当时评估公司要他提供一些资料,他就把一些自身有必要的资料都找出来,提供给评估公司,至于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和确认损失,都有评估公司判断及认定。并且,这12份机械购买合同是真实的,其中的几份合同交付的订金都有380多万,这些订金也打了水漂。

  辩护:“生意人坐地还钱而已”

  在法庭上,张某的律师称,张某不存在任何诈骗故意。因为,张某在申请补偿款过程中,始终认为其投入资金庞大,因而希望获得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补偿款。套用一般生意人的心理,张某的心理就是“漫天要价、坐地还钱”。张某并没有要诈骗国家财产的主观故意。这本应属于民事纠纷,是个人和政府的商业矛盾,不应动用刑法来解决,本身也就是一个报价还价的问题,双方仍然可以再相互协商。

  判决:诈骗罪不成立

  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阳光公司没有无端骗取国家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张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是该行为还不构成犯罪,而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他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去行贿,因而该行贿应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故法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行贿罪改定性为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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