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可连选连任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6-18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田桂丹

  时报讯(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李新丽)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制定的《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日前已印发,要求各物业小区参照执行。这两个规章制度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投票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业委会委员任期三年等。

  拥有产权即有投票权

  在《示范文本》中,业主的投票权除了可采用登记制外,还可采用产权制,也就是“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只要取得了物业产权,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便是有效的。

  据《示范文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委会委员任期3年

  《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据了解,因目前在小区事务中召开业主大会时,不少业主常常因为工作忙等原因时间很难凑到一起,造成业主大会召开的困难。因此《示范文本》中指出,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倡议,就可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而临时会议,以往规定“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现在则改为只要经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便应当召开。

  业委会经费不再设上限

  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草案)》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50%(不超过于50%)用作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会成员工资等费用的经费开支。因公示期间有资深业内人士提出,该项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小区如果用公共收益的50%去做经费,比例显得过高。因为在一些较大的小区,停车费等公共收益甚至可能达到100万元。故《示范文本》中作出修改,规定公共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不再规定是“50%”。

  据了解,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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