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厂大火烧毁4000平方米厂房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6-23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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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发生时,大欣利工业有限公司厂区火光冲天。(资料图片) |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刘妍 通讯员 张庆文 王俊
2005年5月16日20时许,增城市新塘镇南安村大欣利工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为4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26万多元,无人员伤亡。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增城市大欣利工业有限公司位于新塘广深公路南安路段,属台商企业,主要加工、制造鞋材料、EVA黑色泡沫棉等。该公司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厂房与员工生活区分开设置,厂房为单层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厂房北面用铁皮与发电机房搭建。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在厂区外有市政消火栓。该公司厂房在兴建前没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建成后也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
短路导致4000平方米厂房起火
据介绍,5月16日20时许,在大欣利工业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屋面上作业的黎某某发现在屋面的中间靠南面部位有火光,马上对下面作业的工友喊着火了,并跑到下面车间对主管车间的有关负责人汇报屋面着火了。之后该车间工人拿着灭火器冲上屋面救火,但由于火势过大,灭火器材已经无法扑灭,于是车间工人就马上跑下楼,疏散到安全地带。在车间工人救火的同时,该公司财务经理打119报警。接警后,增城消防中队出动3台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立即投入灭火战斗,并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求援。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报警后,先后调动13个消防中队、7个专职消防队,共43台消防车,3台指挥车赶赴现场,后又从东莞消防支队增援了3个消防中队7台消防车。大火于次日凌晨2时40分被扑灭。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为4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26万多元,无人员伤亡。火灾原因是电器线路短路所致。
三点教训
(一)市政消防栓严重不足。大欣利工业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整个建筑为框架结构,但室外消火栓只有一个,且水压严重偏低。工厂附近消火栓也形同虚设,水压不够,数量不足,致使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后,找不到足够的水源,火势得不到及时控制。
(二)专职消防队管理相对落后。增城市的专职消防队于2002年6月份全部建设完毕。各镇、街都拥有了自己的消防队伍与消防车。但由于资金和管理问题,专职消防队管理松散,作战本领不硬等问题,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工作一向以来都是责任大、任务重,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广,火灾一旦发生,在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基层专职消防警力缺少,民警工作任务重,日常工作中顾此失彼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造成了在日常消防工作中,监督检查不细致、不全面,消防专项治理不具体落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