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01 来源: 信息时报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是指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

  问责

  是指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遵守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财经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追究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问责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年终奖或其他奖金;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调离或提议调离工作岗位。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办法》摘录

  第十七条规定,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查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存在第六至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一次查出的违法违规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查出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违法违规金额低于500万元但性质特别恶劣,且已经作出检查处理决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后,向市长提交检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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