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女生系自杀非奸杀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02 来源: 信息时报

  贵阳消息  昨晚7时40分,贵州省政府在贵阳举行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就女学生溺水身亡一事进行了介绍。

  女生溺水前已有自杀念头

  据介绍,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民警凌晨3时许将女孩打捞上岸时已经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女孩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

  警方随后查明,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瓮安县三中初二学生)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及陈的朋友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在瓮安县纸厂打工)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约10分钟后,陈某离开,刘某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陈某接到王某电话后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二中高三毕业生)。

  家属认定被强奸索赔50万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死者家属不接受,认为有奸杀嫌疑,要求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法医到瓮安对死者复检,系溺水死亡。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某、刘某、陈某等人赔偿50万元。

  6月26日,经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协调意见。但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冲进公安局一楼大厅,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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