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高空抛物全楼住户负责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03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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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一位政协委员曾感叹,“这起命案不该被深圳人遗忘”。图为2007年12月,《信息时报》对好来居一审开庭的报道。 |
法治话题
高空抛物砸伤行人不知该告谁、个人隐私受侵害难以索赔……这些纠纷本报曾多次报道,却因法律空白而没有明确的说法。今年6月,“侵权法改革”国际论坛期间,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透露,针对上述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界定的《侵权责任法》,其草案专家建议稿已出版,并有望在本届人大期间正式出台。这部法律到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信息时报记者特意采访了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时报记者 闫晓光
解读1 高空抛物伤人 住户难逃责任
草案内容: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
案例:孩子被砸死 业主被判免责
2006年5月底,深圳一名小学生小雨放学回家,走到南山大道附近的好来居大厦(以下简称“好来居”)时,就在离家200米的地方,被从天而降的玻璃不幸砸中身亡。
警方调查了好来居所有住户的指纹,仍未破案。去年7月,小雨父母将好来居北侧的73户业主告上法庭,创造了全国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之最。
2008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的73户业主全部免责,另外由好来居的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雨父母22万多元。小雨父母不服上诉,再次请求追究这73户业主的责任。
法律空白:高空抛物不知该告谁
好来居一案的关键在于谁该被告,而非赔偿数额。但民法仅规定了因“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引发的纠纷。而好来居案,砸死小雨的玻璃,难以认定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导致该案无法适用民法的规定。
“同类案件在国内多有发生,但是判决结果并不相同,这也说明了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律师说。
而《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56条就填补了民法的空白,即无论物品是从建筑物脱落、坠落,还是抛掷下来的,致人损害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律师指出,如果这条最终能被采纳,以后一旦发生此类纠纷,状告所有业主就不再存在争议,受害人也能够充分获赔。而每个业主及业委会,将更加谨慎注意自己的行为并监督邻里的不良举动,更有利维持小区的秩序。
解读2 丈夫性功能受损 妻子可索赔
草案内容:侵害配偶一方身体健康,造成性功能严重损害的,他方配偶可以就配偶间性利益的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丈夫车祸后丧失性能力
今年5月,韶关读者张女士致电时报法律热线称,去年3月,她丈夫阿林被车撞伤,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得出结论,事故由司机操作不当引发的,肇事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但阿林没有想到,该交通事故却断送了他过正常幸福生活的权利。他因车祸造成阴茎缩短,畸形,勃起功能消失。
张女士认为,自己与丈夫过正常性生活是应有的权利,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其丈夫丧失性功能,不知道能否索赔。
配偶可以单独向肇事方索赔
由于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遇到类似情况,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律师指出,草案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认定,即夫妻有同居义务,如果一方性功能受影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性利益。此时,除受伤者自己起诉主张性利益和身体以及精神损害之外,配偶也可以独立索赔。因此,张女士可以单独向肇事方索赔。
解读3 法律层面首次明确“隐私权”
草案内容: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骚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侵害生活安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案例:大学生简历泄露常遭骚扰
记者近日常接到大学生关于简历资料被滥用的投诉。华师的学生阿伟称,自从今年5月他在招聘会上投了简历,就经常接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有介绍考试辅导班的、有卖车票的,有时一天接到好几个。他怀疑这都是因为招聘单位没保管好自己。
法律空白:“隐私权”没有明确定义
由于现行法律对个人隐私权并无明确定义,且被侵犯人又很难搜集证据,因此法院往往不予立案。实际上,以往遭遇侵犯隐私的人,只能以名誉权起诉。但是,隐私被暴露并不一定会带来名誉受损。所以被侵犯人难以索赔、侵犯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的现象很常见。而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将改变这一现状。
解读4 专家乱出意见 害人要负责
草案内容: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本节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专家给意见不谨慎小心被索赔
在医疗纠纷、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或法院往往会委托专业机构的专家作出鉴定,给出专家意见。但《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专家意见要谨慎再谨慎。
草案规定,专家在专门执业机构中执业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执业机构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执业机构在赔偿当事人损失后,再向专家追偿。同时,如果因为专家意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遭受他人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向直接侵害人索赔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专家可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专家在执业活动中,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被视为有过错,负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主要侵权领域
1、人身、财产侵权的责任。
对建筑物以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废弃物、抛弃物致人损害的,以及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等等。
2、网络侵权的责任。
如上网时会受到“流氓”软件、恶意病毒的攻击而陷于瘫痪的,因争论导致个人博客受到无端谩骂和攻击的,在网上发布各种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的等等。
3、商业侵权的责任
如不正当竞争、证券侵权、商业诽谤等。
4、专业领域的侵权责任
如医疗事故专家责任、会计师、律师的职业侵害,杂志社、报社记者的不实报道引发的侵权问题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