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老师有偿补习,炒鱿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04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黎詠芝
时报讯 (记者 黎詠芝) 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一经查处可能会被解聘。
广州市教育局日前对市政协委员韩志鹏的《变相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补课应叫停》提案作出答复,表示将严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的“补课行为”挂钩,以及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办有偿家教等问题。
将视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韩志鹏说,近年来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强调要为学生“减负”,禁止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集体补课。但据他了解,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生(包括低年级小学生和初一学生),在课余时间不得不参加各种各样的校外收费补习班。韩志鹏认为,这种做法与各级政府大力推行的素质教育以及“减负”措施背道而驰,既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也大大增加了学生家长的思想压力和经济负担。
广州市教育局近日对韩志鹏的提案做出了答复。答复表示,广州一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 补习班、 特长班、 竞赛班等”的规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的“补课行为”挂钩,该局将迅速责成有关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纠正,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非初中毕业班不得办补课班
答复还重申,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校内外举办或变相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教学之中。
关于收取补课费的问题,2007年广州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城镇学校的初中毕业班学生自愿参加补课的,学校可按不高于每生每课时2元的标准收取补课费。因此,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对非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包括小学六年级学生)收取补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