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人格受侵犯可要求道歉赔偿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09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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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付账后被误作小偷的事情时有耳闻。 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 |
我朋友近日在超市购物,被超市保安冤枉包中藏偷窃物,经检查并非事实。我想了解下,这种关于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市民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后将被如何处理?
李先生
针对李先生的疑问,知道达人请记者咨询了广州市消委会。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如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该负责人还透露,近日,一位家住天河区的宋姓市民到315中心进行投诉,称其母亲(50多岁)带着其儿子(6岁),到位于黄埔区怡港花园某大型超市购物消费,结账后,该超市保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宋先生的母亲所携带的雨伞中有偷窃物。经核实没有任何物品后,对方仍然不罢休,指偷窃物藏在了身上,宋先生的母亲为表清白当场掀开了身上的衣服,保安在没有发现偷窃物和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虽然进行了赔礼道歉,但宋先生认为其母亲受到了侮辱和不合理的待遇,要求超市赔偿。由于超市始终采取逃避的态度,不正面解决此事,宋先生投诉至黄埔区消委会,请求协助调解。经消委会多次调解,该超市再次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向消费者一次性补偿300元人民币,消费者表示相当满意。而该超市也表示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将加强保安的教育培训及管理。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热线:85596315
记者 童丹 通讯员 邱文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