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婚前借款 还要不要还?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23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看案说法
认识之初,广州的杨小姐就借给男友20万元,两人同居、结婚四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杨小姐要求前夫还钱。前夫认为借款在两人同居、结婚期间,都用在了家庭开支上,已成为共同财产。但广州市海珠珠区法院日前判决,认为婚前的借款永远是借款,不会因同居和结婚而改变。
时报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吕子远
案例
婚前借出20万元 离婚就要不回?
2003年10月,家住海珠区的杨小姐与陈先生经人介绍后,成为恋人,并于随后同居。
两人同居后,陈先生就说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灵,要求杨小姐支持一下。杨小姐虽然同意,但已年过30岁的她,思想比较成熟,借20万元给陈先生时,要求他写下字据。陈先生虽然不太乐意,但在杨小姐的坚持下,还是写了一张借条。
这张借条的存在丝毫没有影响两人的感情。同居三年后,两人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
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不久,两人就因琐事屡起争执,感情急剧降温。婚后一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没有了“夫妻”名义,两人逐渐成为陌路人。2008年初,杨小姐到海珠区法院状告前夫,要求他偿还婚前所借的20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开庭时,陈先生说借款时,因为两人刚刚认识,自己才写了借条。但之后两人同居了三年,后来又结了婚。这么长时间里,杨小姐从未要求他还钱。而他也认为既然两人是夫妻,这笔借款就不存在了,“妻子的钱还不是我的钱”。
陈先生还说,两人离婚,分割家庭财产时,前妻也没有提出过要回这笔钱。现在重新提起,纯粹是无理取闹。
法院判决
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而改变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这20万元的借款发生在两人结婚前,属于杨小姐的婚前债权。
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两人后来的同居、结婚而改变。最后,法院判决陈先生必须偿还这20万元,并要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不还还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律师说法
婚前财产最好有书面约定
广州的贾施平律师指出,新婚姻法出台后,专门对婚前财产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改变。因此,杨小姐最终赢得了官司。
贾律师说,虽然新婚姻法已经实施了10多年,但仍有不少人还误认为“婚前的财产或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财产、夫妻债权债务关系”。而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杨小姐一案中,也可以看出,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最好是有凭据,否则一旦感情破裂就很难说清。我国已取消“事实婚姻”的说法。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应按普通人之间的共同共有财产来解决。
事实上,由于越来越多的夫妻离婚后对财产分割纠缠不清,立法机构还从国外引进来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指夫妻财产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意思是,如果婚后夫妻约定具体财产、债务的归属,那么在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分割就以此约定为准。如果没有这个约定,一切以上述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