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擅自拉闸停电最高罚款1万元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8-30 来源: 信息时报

  新规规定:无论是物业服务企业,或是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都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违反规定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因开发商售楼时隐瞒变电站规划时而引起市民投诉外,因物业管理部门私自拉闸导致居民家停电的投诉也屡见不鲜。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以小区业主拖欠缴物业管理费为由,或者某片区管委会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出于某些理由,擅自对管理区域内的用户采取停电、封表等措施。

  对此,新规对物业管理也做出了约束,无论是物业服务企业,或是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都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规还规定,即使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也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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