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诈骗嫌犯到当庭释放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0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深圳的叶某去年赊买了价值223万余元的黄金饰品,还款期到后,他换了手机号码,回老家逃避黄金饰品公司的人。直到4个月后,他父亲替他还了这笔欠款。但后来又被检察机关控以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223万,情节相当严重,不过经法院审理后,事情峰回路转,最终得以当庭释放。

  赊买黄金223万元逾期不还跑路

  叶某在深圳从事黄金生意,2007年10月,他先后三次从饰品公司赊买黄金饰品约23公斤。10月30日,他拿朋友陈某提供的10公斤黄金偿还了部分货款。

  随后,他又与饰品公司签订《货品加工、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合同时,饰品公司要求叶某父亲作信用保证人,叶父也通过电话确认提供保证。叶某得以再赊买黄金饰品11588.14克,价值人民币2232203元,并把该批黄金饰品全部给了陈某。

  2007年11月,还款期限已至。叶某回福建莆田老家,并换了手机号码。饰品公司追债期间,叶某父子与该公司均有电话联系,表示愿意还债,却迟迟不肯见面。饰品公司遂于2007年11月报警,同年12月5日,叶某被抓获归案。2008年3月8日,叶父承担向饰品公司偿还所有欠款。2008年4月,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叶某。

  履行保证义务没有非法占有意图

  开庭期间,检察机关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与饰品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故意隐瞒其负债情况,也应要求提供其父作为保证人,合约双方及保证人均对保证效力表示认可。而且,叶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保证责任,因此,叶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

  而且,叶某在与饰品公司的交易中,没有故意隐瞒自己负债经营的情况,饰品公司也没有错误信任叶某的履约能力,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合同到期后,叶某既未否认债务,也没有逃避履约责任,而是与饰品公司联系过段时间还款。另外,在审理过程中,饰品公司相继出具了《撤案申请书》、《关于不予追究叶某刑事责任的报告》,建议不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法官:资金周转不灵不等于犯罪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经济合同纠纷的关键,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不加区别地将负债经营者和因资金周转不灵而躲债者一律打入大牢,则会偏离刑法的本义,可能导致合同行为的萎缩,使经济失去活力。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期间的行为,细致分析主、从合同内容,合理地推定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不能一看到迟延还债就怀疑当事人有犯罪协议。

  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梁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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