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系券商不得经营相同业务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0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詹丽冬
时报讯 (记者 詹丽冬)证监会昨日起草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互相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互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同时,《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