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近期启动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0 来源: 信息时报

文传道认为要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以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年,广东的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全,目前,一大批民办学校已在全国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力。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文传道在接受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改革开放30年,广东的民办教育得到恢复和发展,初步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在新一轮解放思想的背景下,应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教育发展政策,长期坚持下去。

  发展现状

  民办教育占全省1/4教育资源

  时报记者:请介绍一下目前广东省民办教育的发展状况?

  文传道:经过30年的探索和发展,广东省民办教育无论是学校数量、在校学生数量还是教职工数量,均占全省教育资源总量的1/4。

  广东省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了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改变了政府包揽教育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扩大了学位供给,缓解了学位紧缺状况;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吸纳了社会资金投入教育,拓宽了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深化了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教育成本核算方式和人事制度的变革,逐步形成了同级不同类型学校相互竞争的氛围。可以说,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本身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政府扶持

  加快地方立法 设立专项资金

  时报记者:民办教育能取得这样的成就,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近几年来,广东省共采取了哪些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文传道:一是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广东省委、省政府在2004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提出要加快推进教育体制创新,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2005年8月,广东省政府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其中对各级各类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05~2010年,广东省政府每年拨出3000万元专款,作为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资助民办教育。广东省政府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民办教育发展。目前,《广东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制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将于近期启动。一些市正在按照省的要求,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如深圳市,在最近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区两级都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具体经费正在落实之中。

  三是加快民办教育地方立法。针对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为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更好贯彻执行,推动民办教育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广东省教育厅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抓紧组织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一地方性法规已列入广东省的立法计划。

  四是制订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2007年,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规范发展

  实行年检制度完善准入门槛

  时报记者:今年,广东省提出“掀起新一轮解放思想”的发展战略。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文传道:在新一轮解放思想的背景下,要把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办学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要抓促进发展方面,关键是要尽快制订出台《广东省民办学校促进条例》。目前,这项地方性立法工作正在抓紧推进,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完善中。《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举办与设立、扶持与奖励、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行政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重点突出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条款。在各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税收优惠、教师编制、水电气收费、信用贷款等方面,对民办教育给予扶持、优惠和奖励。

  二要抓规范管理方面,要落实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要明确内设机构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的职责,切实建立对属地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管理范畴,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今后,新成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四要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落实法人财产权。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要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六要实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从2007年起,对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广东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广东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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