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龄童推倒200斤石盆砸伤人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2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天法宣) 两个小孩在小区内玩耍,在推打过程中,重达200斤的石柱花盆掉了下来,将其中一名幼童砸伤。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未能保证小区内物品设施的安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7万余元。
七龄童推倒200斤石盆砸断另一幼童右中指
小龚今年8岁,家住天河区某住宅小区。2007年12月23日中午12点多,小龚与同学小许一起在该小区S区罗马广场玩耍。两人在一个石柱形景观花盆边玩,因小许用手推花盆,重达200斤的石柱花盆突然断裂倒下来,砸伤小龚的右手指。小龚当即被送往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伤势为右手中指完全离断伤、右环指不全离断伤。
小龚出院后,其家长将小区物管和小许家长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和小许一家赔偿小龚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石盆存隐患 物管担主责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现场照片确实显示花盆与花基接合处发生断裂,涉案花盆竟能被7岁儿童在玩耍中推倒,可以推断涉案花盆本身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责任保障小区内公共物业设施的安全,其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花盆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保护及警示措施,致使幼童轻易将花盆推倒。法院认为,物业未尽到善良保护的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小许的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的监护责任,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小龚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确定小龚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物业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小许的父母应当承担事故2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小龚的经济损失567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小许父母赔偿共计2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