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权利不是恩赐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2 来源: 信息时报
日前出台的云南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补偿。如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不按规定支付报酬,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生活新报》9月10日)。
这个姗姗来迟的带薪休假制度,并没有多少新鲜之处。早在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今年2月15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耐人寻味的是,历时这么久才出台的一项法规,其覆盖的对象已由“劳动者”变成了“职工”,最后又变成了具体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但是,正如“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一样,现在是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把带薪休假先享受起来,总比谁都不能享受要好。
众所周知,在发达国家,带薪休假制度都很完善。意大利人每年休假长达42天,相对较短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年平均休假也有28天和37天。可见,作为一项福利,带薪休假其实是劳动者的天然的权利,这项权利能否实施,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制文明的一项指标。
在我们国家,即便是在能够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一些单位职工想休年假,得看管理者是否开恩。你要休假,他们会说:我好几年都没有休假了。可事实上,他们却经常花着公款,今天到这里开会,明天到那里旅游。因此,仅凭法律法规,而缺乏严格的执行,职工的带薪休假权仍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