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妈妈上庭为儿争房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2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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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廖思谦)生父母离婚前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生父再婚7年后去世,约定的房子却被继母占据。于是,一场生母、继母间亲情与法律的对决在广东兴宁法院上演。昨日,法院宣判,继母须在1个月内搬走。
父母离婚 房子约定归儿子
肖先生与妻子阿红婚后生了儿子阿文,阿文3岁时不幸患上脑炎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后来,夫妻俩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日渐淡薄。2000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阿文所有,阿文则由肖先生负责抚养。
生父去世 房产被继母占有
2002年4月1日,肖先生与第二任妻子阿花结婚,两人住在约定归阿文所有的房子里,阿文则被送到乡下由祖父母代为抚养。前妻阿红原来觉得只要儿子有个安稳的生活环境,不管房子由谁住着都无所谓。然而后来一场意外,打破了大家的平静生活。
2008年1月,肖先生不幸因病去世。他去世后,房子却仍被阿花占有,阿文仍住在乡下。阿红认为这种状况侵犯了儿子阿文的合法权益,于是要求阿花搬走。
几经周折协商未果后,同年1月,阿红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原告阿文向兴宁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阿花返还房产。
虽未过户 房产协议仍有效
阿花在庭上坚称丈夫与其前妻虽将房子赠与阿文,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是肖先生与原告监护人阿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前自愿协商将其赠与儿子,该协议合法有效,故认定该房子的产权属于阿文。同时,阿红作为阿文的监护人,则有权代为管理使用。
同时,对于被告关于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抗辩,法院认为,原告阿文无民事行为能力,无须承担房产未过户的责任,而肖先生和阿红都是阿文的监护人,有义务管理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害。
最后,法院判决阿花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房产返还给原告阿文,并移交给原告阿文的监护人阿红代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