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成本不能全由企业埋单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24 来源: 信息时报

  女性生育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女性生儿育女延续后代,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必然使命。因此,女性生育成本既不能由自己承担,也不应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都有对妇女“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性规定,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以种种方法规避法律。怀孕女职工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她们的维权也时常陷入“赢了官司丢了工作”的困境,让她们倍感无奈(《民主与法制时报》9月22日)。

  法律的三令五申,却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女职工的现实尴尬,原因究竟在哪里?在笔者看来,相关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公平性缺陷,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具体来说,就是女性生育成本本应由社会分担,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却主要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单独承担,这在各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影响企业聘用女职工的积极性。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几乎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企业不必计较女职工“三期”保护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和损失。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女职工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不少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非国有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规定,甚至明目张胆地强迫女职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结婚、生育甚至不得谈恋爱。虽然一些企业的不良做法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政府执法部门也及时介入纠偏甚至处罚,但却一直未能解决根本问题,致使不少年轻女性为了生育干脆辞职,赋闲在家。

  面对众多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谴责是容易的,依法处罚也不难,难就难在法律规定得到企业的自觉遵守,真正消除女职工面临的现实困境。《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些规范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把它放到当前整个经济社会大环境下考量的话,问题就会很容易暴露出来。显然,这样的法律规定机械地延袭了计划经济时代“不分你我”的思维模式和基本做法,把女性的生育成本采用法律强制的手段,主要压在了女职工用人单位的身上。这就必然导致一个结果,即女职工多的单位承担的女性生育成本多,反之,则承担女性生育成本少,甚至几乎不用承担女性生育成本。这在市场主体独立平等的情况下,对企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是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根本原因所在,甚至也是女性普遍面临就业歧视的重要因素。

  女性生育不仅是她自己及其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女性生儿育女延续后代,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必然使命。因此,女性生育成本既不能由女性及其家庭自己承担,也不应由某一个或几个用人单位承担,而必须由全社会分担,也就是说,女性生育成本应当由国家、用人单位、本人及其家庭共同承担。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分担一部分相关责任。这就要求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尽量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企业。

  看来,要切实改变女职工面临的现实困境,充分调动各用人单位自觉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有必要认真检讨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设计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社会公平的女职工保护制度。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决不是修改几个法律条款就能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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