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中的细节缺憾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24 来源: 信息时报
这几天官员问责此起彼伏。与此相联系的是,在这些官员所管辖的领域,都出现了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社会安全事件。
面对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一系列问责形式的启动,主流舆论评价这是继非典之后又一次刮起的“问责风暴”。我们既关心在这风暴当中能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否看到以此为契机,问责制度在将来可以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
当然,也有人看到了这场问责风暴中潜藏的“暗礁”。大批政府官员或辞职或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甚至被免职,他们被问责之后会怎样呢?说得透彻一点儿,问责的方式只是拿掉了他们头顶上的官帽,被问责的官员他们的薪酬待遇乃至境遇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普通职工在岗位上犯了错,用经济手段作为惩罚,扣除工资或奖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那么官员犯了错,他们的收入是不是也会受到影响?坊间有人担心,如果问责之后的官员仅仅是没有了官帽而其他待遇不变,或者暂时赋闲,那这和带薪休假又有什么区别呢?老百姓也许很难意识到问责对一个官员政治生命的影响程度,但是,在相关的问责制度中我们的确看不到被问责官员权力被收回之后更详细的出路。
这种细节不透明不仅仅意味着对公众知情权的疏漏。同样,它也反映了问责在某种程序上缺乏规范。这场问责被舆论称为“风暴”,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处分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
在这次“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中,民间最多的议论还是关于“免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对于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里并没有免职这一项,在该条例的第48条提到的免职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查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第11章里,倒是专门设立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变动,对于问责免职也没有明确写明标准。既然犯了错,那为什么不用“撤职”而仅仅是“免职”呢?毕竟免职之后的官员,是有机会官复原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