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危险犬外出最高罚款5000元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24 来源: 信息时报
时报讯 昨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新规定,农村地区不禁止饲养危险犬只,但需对养犬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没有对养犬管理费作出调整,但管理费还是引起了各方争议。有市政协委员表示养犬管理费标准可再降低,建议第一年收300元,第二年收100元。同样有市政协委员认为,以前养犬管理费是10000元,现在一下子降到700元,降幅太大,养犬管理费至少应该是1000元。鉴于各方存在分歧,最终的收费标准将在法规草案三审阶段审议决定。
此外,在法制工委组织的“网易”网立法民意调查中,不少网友认为法规草案规定的养犬管理费标准偏高,鉴于各方面意见尚有分歧,加之法规草案还要提交常委会进行三审,因此目前法制委员会对养犬管理费标准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法规草案三审阶段在根据各方意见予以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要求“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对于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每犬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划分养犬区域
市行政街辖区为严格管理区
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只,一般管理区内不禁止饲养危险犬只。
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危险犬只只能圈养,圈养地点设醒目警示标志。
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只外出的,或携带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每只犬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个人处每只犬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