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职工年休假应按累计工作时间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14 来源: 信息时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作为此前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定,主要的变化如下:

  1 跳槽职工休假应按累计工作时间

  按此前《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曾跳槽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一直存有争议。

  此次公布的《办法》则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小刘在甲单位工作5年,后跳槽到乙单位工作6年,那么,小刘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应按“满10年不满20年”这一档计算,即年休假为10天。

  2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支付3倍工资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 终止合同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应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小邱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邱在单位工作了300天,但小邱休过1天的年休假,而他的日工资为150元。那么小邱应得补偿应为:〔(300÷365)x5-1〕x150元x3=1350元。

  4 本单位工作不足或刚满12个月,不享受年休假

  按规定,只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对于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员工来说,则按照不同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例如,小赵在A单位工作了5年,在B单位工作了5年,现在他在C单位工作,那么,小赵必须在C单位工作超过1年,方能休带薪年休假。休假的天数按照A单位工作年数十B单位工作年数十C单位工作年数进行计算。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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