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者私下协议对业主无效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14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俊彦

   我在签署合租合同时,房东要求租期至少要满一年,并且租赁合同上只能签一个租客的名字。我的合租者半年后就要搬走,但是她承诺搬走后愿意继续负担属于她应纳的房租,直至找到合租者或合同期满一年。考虑到我实际租住的时间要长,合租者建议合同由我代签,然后另外再与她私下再签一份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想知道我与合租者私低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内容?

  陈小姐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詹礼愿律师为您解答:合租只是属于租赁关系中的一种,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合租方式的合同范本。合租合同均是在正规的租赁合同上经过协商添加相关细则补充签订的。合租合同的签订形式主要有两种:“一对多”(一份合同由业主和多个合租者签订)或“一对一”(则业主与每位合租者分别签合同)。对于关系比较密切,比如彼此是很熟悉的朋友,或是男女朋友合租,适用于“一对多”的方式;对于不熟悉的合租者最好选用“一对一”的方式,如现在时兴通过网络征求回来的合租者。

  对于私低下签订的协议,只是属于合租方之间的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用以对抗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说,合租方之间私下签订的协议对业主是没有效用的。业主不承担任意一方违反协议所造成的后果。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细则注明清楚,律师还提醒,涉及一些需要交纳管理费的物业,一定要在和同上明确管理费用由哪方承担,在和同上还要注明是合租合同。

  詹律师还强调,根据公信的原则,无论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的签订方式,只要是合租者之一,业主都有权向其追讨全额房租。尽管如此,合租合同上最好还是要出现所有合租者的名字。

  信息时报记者 李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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