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解释权不该在地方官手中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17 来源: 信息时报
地方政府只要自己觉得属于“公共利益”,就可以征收公民私产,而公民却无法得到救济。可见,法律必须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没收地方官员的“解释权”。
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参会者集中学习了尚未全文发布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已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网10月16日)。
征地范围进一步缩小,这当然是一个大好消息。第一,土地不随意地被征用,死守18亿亩的生命线才有保障;第二,可以保护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的权利不至于被肆意侵犯。但接下来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范围是什么?例如,我们最容易见到的城市扩大是不是公共利益?如果这个问题不厘清,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把“公共利益”当作一个筐,把一切他们想干的事都往里装。
土地管理法早就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中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研究员认为,由于尚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随意占用农民土地的现象才愈演愈烈。而后来的物权法也未界定出“公共利益”。
回过头来看,当初物权法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确实是一个重大的疏漏。因为这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留下了一个致命的缺口。地方政府只要自己觉得属于“公共利益”,就可以征收公民私产,而公民却无法得到救济。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重庆市长认为“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物权法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坚称此次拆迁不能理解为“公共利益”,反问“市长说是公共利益就是了?”
可见,法律必须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没收地方官员的“解释权”,同时给予公民以依法维权的依据。我认为,细化公共利益的概念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第一是对公共利益的定义问题。从理论上说,公共利益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仅有概念显然不够。首先应该通过列举法开出公共利益的目录,例如,除军事、安全等国家利益外,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可列为公共利益;同时也可以运用排除法,从反面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即,列出哪些项目肯定不属于公共利益。例如,学者江平曾提议,“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是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不能只由政府说了算,也应该听取财产所有人的意见。当发生分歧后,应该由权威机构进行裁决。王利明教授曾表示,对一些重要的、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财产实行征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是疏通被征收人的救济渠道。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必要的知情权。如果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纠纷,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或补救。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有可能获得补救。
看来,不界定公共利益,将会使多部法律条文在实际中被架空。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迫切的事情。“公共利益”成地方官手中橡皮泥的现象,应该终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