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为何在穗遇冷?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17 来源: 信息时报

漫画:大包一号

  “XXX,你殴打妻子的事情本院已得知,从即日开始,禁止你再继续殴打、威胁妻子……”这是今年8月6日我国法院发出的第一道“人身保护令”。此后,长沙、成都等地陆续出现相关报道,引起强烈反响。但在广州,很多法官、律师都表示对此闻所未闻。“人身保护令”到底是什么?有多大作用?又为何在广州遇冷?

     信息时报记者 李朝涛

  “人身保护令”陆续发出

  今年7月22日,江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受理了陈女士的起诉离婚案。

  陈女士称丈夫曾因其婚后未孕等原因起诉离婚,两人后来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有一女。但陈女士产后半年,丈夫就对开始其大打出手。

  法院初步认定暴力事实后,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于8月6日发出。该“人身保护令”禁止陈女士的丈夫殴打、威胁妻子。这是人身安全司法保护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延伸到了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随后的9月24日,全国第二个“人身保护令”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该令同时向当地警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监督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妻子张丽芳(化名),就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的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10月15日,一名长期遭妻子殴打的成都男子向法院提出四川的首份申请。

  “人身保护令”是什么?

  源于法院内部指南,旨在事前保护

  一时间,“人身保护令”在上述省份引起剧烈反响。但包括广东在内的其余省份,却一直没有类似消息传出。“人身保护令”到底是什么?

  着重保护人身安全

  据悉,这些“人身保护令”的依据是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

  据了解,《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内容,将以往离婚案件仅对加害人进行财产性惩罚,转为全面保护受害人财产、人身安全。

  保护令可长达半年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

  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引发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根据《审理指南》,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

  可告知警方协助保护

  法院监督执行保护令,并可制裁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可告知警方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警方如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

  “人身保护令”有软肋

  并非硬性法律规定,继续施暴不能重罚 

  “说白了,‘人身保护令’就是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的一种措施”,广州一名法官告诉记者。那为何指南出台5个月以来,广东从未传出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消息?

  当记者采访广州几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时(注:保护令一般应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得到的回答竟是“没听说过”。而一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显得很惊讶,表示没听说“人身保护令”。这又是为什么呢?

  并非必须法律程序

  “《审理指南》只是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不像具体的法律、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法官无须直接引用。更重要的是,‘人身保护令’的操作性不强,实际作用不大,所以广东没有相关消息也不奇怪”,广州一名法官如是说。

  据他分析,即使法官知道“人身保护令”的存在,也可能因为觉得其作用不大,或并非必须的法律程序,所以没有采用。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跟记者分析,首先《审理指南》今年5月才出台,而且属于法院的内部文件,所以知道的人不多。其次,主要是其具体作用不大,这才导致遭到了“冷遇”。

  无法重罚继续施暴者

  如果一名男子殴打老婆,老婆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男子不予理会继续施暴,法院能怎么样呢?

  胡律师说,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治安处罚的就处罚。但无论法院是否发出过“人身保护令”,一旦发生,都要按原来的法律程序处理。法院不能以发过“保护令”为由,直接抓人处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说到底,“人身保护令”主要是起威慑作用,就像警方贴的“严厉打击双抢”等标语,警方肯定不能抓到双抢歹徒后说“我都贴过标语了,你还抢,我要重重处罚你”吧。  

  广州海珠区法院专门审理婚姻案件的邝庭长一开始也表示没听说“人身保护令”,但通过记者了解其由来后,邝庭长认为“人身保护令”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效力。

  邝庭长说,就像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债主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欠债人接到“支付令”后否认欠钱,结果还是要重新打官司,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支付令”并不起什么特殊作用。

  主要起震慑作用

  在记者采访中,与邝庭长持类似观点的法律界人士不少。花都法院办公室一名韩姓法官以及一些律师也纷纷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那“人身保护令”是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呢?胡律师认为不尽然,“再怎么说一般人都会对法院怀有敬畏之心,法院一旦发出“人身保护令”,意味着其暴力行已为法院所知,这相当于一种警告,实施家庭暴力者如果继续施暴,就有点知法犯法了,或多或少会所有顾虑。

  广州中院的一名法官也对记者说,就像警方的严打标语,多少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按照他的分析,如果一百宗家庭暴力犯罪里面,能因“人身保护令”减少一两宗也算是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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