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货车被盗 物管担责七成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17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吴亮亮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吴亮亮 通讯员 蓝永山 李军) 每天将车辆停放在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每月依时交纳管理费,谁料车辆竟然被盗。为此,车主林某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据林某称,自去年3月开始,他将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停泊在由惠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麦地某停车场,停车保管费每月180元,每月交纳一次。去年8月14日凌晨,一群歹徒闯入停车场内试图盗走货车,一名值班人员发现后上前阻止,但因对方人多,车辆最终被强行开走。事后,该公司向麦地派出所报案。“但案件未破,车辆下落不明,依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车款。”而该物业公司则辩称,林某的车辆系被抢而并非被盗,并且事件属意外,他们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到在保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盗抢情况,而在车辆被盗抢的过程中,该公司的员工实施了阻止行为,只是由于当时情势较危急而无法保全该车辆,事后又立即报警,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其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林某所失车辆的价值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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