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地税咨询台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04 来源: 信息时报
问: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
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出售商品房在收入实现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答:(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述情况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什么?
答: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和其他商品房2%。
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限价商品住宅等类商品房的界定
(一)“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
(三)“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的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穗府[2007]48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限价商品住宅”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穗府[2008]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