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缓刑成了犯罪官员的专利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07 来源: 信息时报
现实中,公安机关警力不够,无力考察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权力有限,也无从考察,再加之“考察”也无实际内容,缓刑就等于“一放了之”的代名词。
备受关注的“7·27”枪击案日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法院公开宣判。据新疆《都市消费晨报》11月6日报道,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塔城市原市委副书记吕笃功有期徒刑4年。同时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判处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赵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原组长张志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塔城地区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赵远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杨书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那个违规打猎、误将瓜农将野猪打的倒霉市委副书记吕笃功被判了4年实刑,这个不难理解,毕竟他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并且还有全国舆论在盯着他。但是,为何对其他3名涉案官员和一名老板统统判处缓刑呢?
法院自有理由:“念及4名被告人均系初犯,而且在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深深的悔恨,故决定对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过,这些理由是言之谆谆,听之藐藐。我不知道,如果涉案的人员不是官员,法院会念及是“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就一“缓”了之吗?
缓刑判决,本是为了避免罪犯在监狱交叉感染,或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机会的刑罚措施。但这措施却越来越像是官员与有钱有势者逃避刑罚的专利。法律虽然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但在现实中,公安机关警力不够,无力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权力有限,无从考察,再加之“考察”也无实际内容,缓刑就等于“一放了之”的代名词。
更重要的是,被判缓刑的官员可以保留公职与工资待遇,所以一些官员利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谋求缓刑;而一些有钱有势者,则通过交罚金的方式以钱换取缓刑。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以至于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人大作报告时提出,应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官员犯罪获缓刑多,缓刑正在异化的现实,充分说明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首先,如何适用缓刑,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在其他许多国家,有专门的民间组织到罪犯所在社区与单位,调查罪犯的平时状况,写出分析意见来提交法庭参考,法官宣判缓刑受到相应的制约。其次,缓刑犯基本缺乏制约与监督,缓刑犯基本无人管理,也没有任何惩戒措施。而在其他许多国家,有专门的“缓刑官”,每周组织缓刑犯集中报道,进行学习和社区义务劳动,让其在劳动中得到改造。
可见,改革缓刑制度,监督法官的缓刑判决,不再让缓刑成为有权有势者的专利,势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