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租屋抢劫出人命被判死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2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起刑点:入室抢劫VS一般抢劫
一般抢劫罪的起刑点是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入户抢劫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到死刑。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两劫匪里应外合,凌晨进入广州一出租屋中抢劫捆绑后导致受害者窒息死亡,信息时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官认定进到出租屋中抢劫也算“入户抢劫”,两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15年徒刑。但记者了解到,各地法院对此情况却有不同理解,判决结果相差很大,有律师呼吁,高院和全国人大应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男女匪徒里应外合抢劫
据案情,山东女子李方珍原在老家泰安市一饭店做服务员,后认识一李姓男子,跟着他来到广州。李某安排李方珍与一包工头邹某住在一起,目的让李方珍伺候好邹某,以便能接到工程做。但李某的愿望一直没有实现,随即产生抢劫邹某的念头,并找来辽宁人李英春帮忙。
2006年11月12日晚上,李英春事先安排李方珍作为内应,并找来另外几名同伙一起作案。次日凌晨4时许,李英春带人到白云区景泰街邹某住的出租屋内,由李方珍开门进入,将正在房内睡觉的邹某殴打和捆绑,当场抢得现金1000多元等财物。
随后,李英春又以暴力手段逼问存折密码,当邹某呼救时,李英春等人持磨刀石用力击打邹某肋部和嘴部,又用毛巾、方巾封堵、捆勒口鼻,直至其不再发出声音,后将邹某藏匿于床垫和墙之间的间隙,逃离现场。11月14日邹某被发现时已死亡,法医鉴定为窒息死亡。
出租屋行抢算入户抢劫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出租屋具备“供家庭生活”及“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两个“户”基本特征,故李英春等人进入该场所抢劫行为仍构成“入户抢劫”。据此,法院认定两人“入户抢劫”,判处李英春死刑;而李方珍因是从犯,被判处15年徒刑。
各地同样情况判决不同
但记者发现国内其他地方的一些案例,类似情况不同法院判决的结果截然不同,有的以“一般抢劫”论处。
广州多名刑案律师表示,这种情况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都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律师们呼吁,为维护法律权威,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应出台明确解释,以做到法律的统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