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处长现象”愈演愈烈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2 来源: 信息时报
处长职务犯罪特点
●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却并不小
●与“含权量”大小有密切关系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
●属结构性腐败窝案串案高发
北京消息 职务犯罪中处级干部所占的比例已居高不下,有数据为证:据权威部门统计,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
尽管在行政序列中处长的级别较低,但手中的“实权”让其成为众矢之的。处长腐败案的案值往往不小,有的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已达上千万元。
专家称,权力监督力量不足是“处长现象”存在乃至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专家建议,将纪监、检察机关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腐败的踪迹。
处级干部犯罪居高不下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普通百姓的习惯思维,更多地是关注国家每年查处了多少厅局级甚至省部级干部。而事实上,职务犯罪中处级干部所占的比例已居高不下。
来自权威机构的统计表明,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地厅级763人,省部级29人。
如果留心的话,近几年来,处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屡见报端。
仅以今年为例,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吴某在2005年初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介绍煤矿评价业务、开展事故煤矿复产验收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受贿共40余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江西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主任(处级)卢某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5.36万元、欧元5000元,并挪用公款40万元购买个人住房。
官不大腐败案值却不小
“处长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可不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告诉记者,这些在行政序列中较低级别的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却不能小看,尤其是建筑、税务、土地、电信等要害部门,一旦案发,动辄百万甚至千万元。
2005年7月1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原甘肃省电业局财务处处长顾慧娟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金额高达2300万元,创下了到目前为止处级干部“涉案金额之最”。
据介绍,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以安徽省合肥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自2006年以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9件3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3人。
“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处级干部,年龄结构也呈现出‘中间多两头少’,并有低龄化趋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39件案子年龄在30岁至40岁的有18人。
“在我们查处的贪污腐败的案子中处级干部也占了大头。”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告诉记者,浙江全省每年查处处级以上干部110至120人,其中约100人都是处级干部。
“含权量”影响职务犯罪的多少
一般而言,处长作为相对较低级别官员,并不具有决策权。李春雷分析说,他们只是决策后的具体执行者,签字决策权在司局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手里,但作为上情下达的中间层,处长拿出的意见往往最有分量。于是,权力在处长这个政策的执行者这里,发生了变异,成为一部分处级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的绝佳手段。
“没有好处不办事,好处不够难办事。部门的权力成为了个人‘生财之道’的工具。”李春雷说。
有分析人士指出,同样是处级干部,但职务犯罪的多少与处级干部所处的部门“含权量”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
据统计,从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国有大型企业公司的领导干部达到52000余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43000余人,国有事业单位22000余人。
“交通、财政、规划等要害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实际上却分解在几个关键处室中,具体权力又落到了几个人手里,一个处长的一句话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资金和项目。”李春雷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就会被采纳,权力就名正言顺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车”。
犯罪手段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是这个群体又一大特点。据介绍,他们一般会遵循这样几个“潜规则”:受贿没有发票不拿、第三者在场不拿、笨重扎眼的东西不拿。
“前年,北京检察系统查处了一个规划部门的处级干部。因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老板谋了利,老板打算直接赠送一套房子,这个处长怕‘烧手’,不敢要。”李春雷说,后来,该房地产开盘促销,当天第一个拿到号的可以享受50%的折扣。通过这样的手段,这位处长神不知鬼不觉地拿到了想要的利益。据《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