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后就被单位撤职,合理吗?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2 来源: 信息时报

  020-34323197  shuofa@xxsb.com

  我于2006年2月被判处管制1年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我所在的公司知道后,告知我不能在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了,请问他们这样做于法有据吗? 

  张先生

  

  律师回答:管制是针对情节较轻,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所采取的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而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以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为内容刑罚方法,所剥夺的权力具体包括: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第四项中仅限于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并不包括一般职务。你在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职务并不属于领导职务,所以你所在的公司不允许你继续担任销售部经理于法无据。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