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盗刷信用卡商家要还钱 持卡人免责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2 来源: 信息时报
上海一家商店因没有仔细审核,导致盗贼成功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银行向持卡人追讨钱欠款无果后,将持卡人和商家一起告到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商家被判向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本金和相应利息,持卡人免除责任。
乱签名成功盗刷1.3万元
2007年1月17日下午,唐小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盗贼拿走少量现金同时,还盗走了唐小姐的一张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因信用卡没有设置密码,担心盗贼透支消费的唐小姐马上报警,并打电话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不料,就在唐小姐挂失前的半个小时,盗贼已经冒用她的信用卡在一家电脑公司透支消费了1.3万余元,并在签购单签名栏处留下了“王伟”的签名。
银行多次向唐小姐催讨透支款无果后,将唐小姐和电脑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透支款及相关利息。庭审中,银行认为唐小姐信用卡被盗是因没有妥善保管,电脑公司则未尽审慎义务,因此应共同承担银行损失。
未确认刷卡人身份要买单
唐小姐认为盗贼透支消费是电脑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所致,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为“王伟”,并非她本人,因此她不应承担责任。电脑公司辩称持卡人输入密码刷卡成功后签名认可,其已尽到审核义务,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采用实名制,发卡银行在发出信用卡时记载有个人信息,信用卡正面以显著凸字注明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注音,卡的背面留有持卡人可填写的空白的个人签名栏,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为持卡人设置用于取现的密码。
根据上海市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规定,联网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持卡消费者为持卡人本人,若非本人应拒绝其持卡消费。
本案中,电脑公司接受信用卡业务时,应按联网特约商户协议书的规定,审查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上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但其在审核签名时未尽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