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2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补充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