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专家所托非人,可追究损失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8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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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杨兆恩 |
以案说法
佛山市的梁先生为转让自己的工厂,特意聘请律师见证合同签订。谁知这份由律师草拟的合同因违反法规被判无效,导致他损失了11万元。结果,以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部分损失告终。在现实中,尤其是房地产相关交易及重大合同签订中,类似的见证日渐增多,律师在见证等执业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日益引起关注。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林劲标 周桂颜
案件回放
律师草拟合同被判无效,委托人损失11万元
2006年,佛山市的梁先生在转让自己专营鞋用胶的树脂厂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律师见证转包合同的签订。
2006年5月,买卖双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草拟合同,并在其见证下,正式签署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款项支付等事项,并约定由梁先生负责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合同签订后,律所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和记录见证过程的《询问笔录》,表明“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签名及身份属实”。为此,梁先生支付了500元见证费用。
2007年1月,买卖双方因合同履行的纠纷闹上法院。法院以《承包合同》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不得出租、出借”的规定为由,判定该合同无效,梁先生因此须承担返还承包款、补偿款等各项费用共11万余元。
没想到由律师草拟并见证的合同竟会违反法律规定,梁先生遂以律所未尽见证职责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律所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律所赔偿部分损失
梁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对律所的法律水平的信赖,委托他们草拟相关合同,并对合同的真实合法出具了见证书。也正是在此前提下,他才会按照买方在合同中的要求,进行了增建仓库、宿舍楼、安装防雷设备等一系列工程,花费了巨额费用。律所则认为,《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梁先生如无法办理“许可证”,合同应终止履行。而他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办妥“许可证”,导致发生合同纠纷并造成的损失,应有梁先生自行承担。
本案经办的石慧法官说,梁先生委托律所进行见证,就是为了通过其专业法律服务,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获取预期利益。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律所虽审核了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等内容,但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均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因此,对于涉案《承包合同》的无效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刻意隐瞒自己未办相关许可证的事实,理应预见到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他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而律所则承担次要责任。最后,经南海法院调解,律所一次性赔偿梁先生各项损失共3万元。
说法
专家执业有义务,造成损失应赔偿
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对会计师、律师、医生、金融机构人员等专家的依赖性也逐渐增加,因相关专业服务产生的纠纷也开始出现。
“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专家”是指具备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向顾客或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
专家执业时,他与当事人或顾客之间具有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应负有高度注意、向对方保持忠实以及完成受委托任务等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是由专家与对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所约定,也可以是法律、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要求。
追究专家责任的四大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指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行为。由于专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委托合同,其行为也可能违反合同义务;
2、有损害的发生:指专家侵权给受害人带来不利后果。这里的“受害人”主要是委托人,但也包括委托人的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而“不利后果”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二是因诉讼失利导致的财产损失;
3、存在因果关系:指专家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4、存在过错:是指只有当专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须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判断专家是否存在过错,最一般而言,就是看其执业期间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就本案而言,也就是该律所在见证合同期间,未尽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