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谈判击败白纸黑字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9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以案说法

  广州的一对夫妻在离婚时,达成由男方支付6万元补偿的协议。后来由于经济紧张,男方在分期支付后,先后为这6万元写下了两张欠条,数额分别为6.5万元和5万元。后来,前妻拿着两张借条上庭讨钱,6万元摇身一变成了11.5万元。但男方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事先请朋友以谈判为由,偷偷录下前妻关于这笔借款的真相。尽管女方两诉偷录无效,但法院还是认可了这段录音的效力。律师指出,只要偷录证据未经删改、不侵犯隐私,无反驳证据等情况下,就能被法院认可。

  信息时报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高静宁

  贪心前妻

  新旧借条齐上庭 索取双份补偿

  广州的张先生和前妻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在2000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男方2002年8月28日前补偿女方6万元。2003年,张先生因经济紧张,写下一张欠条,把这6万元的支付日期推迟到2004年底,并承诺还钱时多付5000元利息,合共应付6.5万元。到2004年,张先生付了其中1.5万元后,再给前妻写了一张数额为5万元的欠条。正是这先后两张欠条给他引来一场“莫须有”的官司。

  2005年6月,张先生突然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通知,说是其前妻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支付11.5万元欠款。张先生闻讯觉得一头雾水:自己什么时候欠了前妻这么多钱?顶多也就是那5万元啊。

  上庭后,张先生才明白那11.5万元的“来历”。原来前妻不仅不认已经收到的1.5万元,还将2004年的那张欠条拿上庭,两样一加就成了他还欠前妻11.5万元。

  聪明前夫

  请朋友偷录谈判经过 一举击破谎言

  黄女士有她的“盘算”,却没料到张先生也留了一手。案件开庭时,张先生当庭提交了一个录音资料,里面是一段张先生朋友郭某和黄女士的谈话录音,详细讲述了2004年那张欠条的来龙去脉。录音中,黄女士说张先生已经还了其中的1。5万元,现在还欠5万元,所以要新订一张借条,并非另外欠下的债务。

  面对这段录音,黄女士顿时慌了手脚。因为当时郭某代表张先生来跟她讨论还钱的事宜,她没料到对方会录音。于是,她当即向法官提出异议,认为该录音来源不合法,事先未经过她本人的同意,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判决

  偷录不违法当然可作证

  这段录音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呢?2006年底,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录音资料的取得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有疑点的情况下,就可作为证据。

  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后来并未向黄女士另借5万元,因此判决张先生只须支付余下的5万元给前妻即可。

  对于这个判决,黄女士并不甘心,于是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仍以张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由,要求广州中院改判。近日,广州中院近日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未经删改、不侵犯隐私、无反驳证据等情况下

  偷录证据上庭有效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胡周雄律师告诉记者,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此规定,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录音资料,只要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都被排除到证据之外。

  高法修改司法解释

    合法偷录被认可

  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的司法解释,导致许多民事官司因证据问题出现“有理都输官司”的情况。对此,当时许多司法人员和法学专家结合相关案例在媒体上展开讨论,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希望对民事官司中音像资料的使用更合理细致的规定。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1995年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按照新规定,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该规定在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该《规定》引申出来的精神及结合后来的相关司法实践,胡律师指出,未经剪接、剪辑或伪造;同时并非在隐私场所窃听等以侵犯他人隐私或违法的手段取得偷录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就可以被确认为有效证据(详看下表)。

  胡律师还指出,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并且尽量选择在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而且,在偷录过程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