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地税咨询台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2-02 来源: 信息时报

  问:企业发生资产的处置,将资产转移给中国境内的公司,是否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是否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答: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分两种情况确定销售收入:

  (1)、如何确定销售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