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不入罪”是拿理论裁剪现实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2-03 来源: 信息时报
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使得优秀教育资源成为一种可以被交易的商品,为了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这种优质商品,付出择校费的代价自然是商业贿赂。
近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互联网,对2185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2.9%的人认为择校费也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但有专家并不赞同这一观点(《中国青年报》12月2日)。
专家又一次站在了主流论调的对立面,因为专家依据的是纯粹的“法理”,即择校费之所以不能算商业贿赂,是因为商业贿赂是商业过程中为达到商业目的而发生的财富非生产性转移。而家长择校不是商业行为,进一步讲,专家认为,择校现象存在的原因是教育资源配置有问题,优秀教育资源太少。
其实,专家为屡禁不止的择校费开出的“对症处方”,早已成为一种近乎常识的理论。当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优秀教育资源稀缺时,择校费市场升温自然会成为“交易双方”你情我愿的现象。虽说这是择校费产生的根源性问题,但如果以此为由反对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范围,其实是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了。真正的问题是,难道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公平了,择校费就会灭绝?
公平都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尤其是在有竞争的领域,优胜劣汰更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既然有差异性存在,必然的竞争始终会造就相对优秀的教育资源。当前的现实是,之所以出现巨大的择校费空间,与不少家长希望为子女谋求更优秀教育资源有莫大关系。资源分配是否公平,所能影响的不过是择校费标准的高低和泛滥程度,而不是择校费现象的存废。
这和高薪并不一定养廉是一样的道理,因为廉是制度约束的产物,而贪是一种私欲膨胀的结果,以“有限”的高薪去疏导“无限”的贪欲,注定是缘木求鱼。所以说,虽然不少人,包括不少专家都认为,要杜绝医务人员或教师受贿,首先应提高他们的待遇,但是《意见》还是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商业受贿罪论处。
如此看来,公众基于朴素正义观而产生的观点,并不一定如专家认为的那样失之理性,反倒专家的意见,更像是一种为了理论而理论的做法,甚至为了理论的自洽性不惜无视现实,或者拿自己的理论来裁剪现实,从而达到自圆其说的目的。这其实不难理解,想想在我国经济学界,有多少专家一味拿“经典经济学理论”来裁剪中国现实的情形?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理论说到底是对生活的抽象,社会生活的变化自然会带动理论的变化,这也就是为什么纯粹的法律移植屡屡失败的原因所在。缺乏对生活中的社会现实的关切,仅仅是理论上的“拿来主义”,再完美的理论也会水土不服。择校费能否被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在我看来就是一个伪命题。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使得优秀教育资源成为一种可以被交易的商品,为了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这种优质商品,付出择校费的代价自然是商业贿赂。难道商业的概念作为一种理论,一定要通过裁剪现实生活来保持理论的圆满性,既然如此,《意见》何必要画蛇添足地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