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旅游当以贪污论处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2-03 来源: 信息时报

  某网友在网上公布的公务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将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和“温州培训团”一起曝光,前者11人13天花费35万,后者23人21天花费65万。此事引发这几日颇为轰动的“出国考察门”。据报道,江西省纪委已认定,新余市公务员出国“考察”丑闻是典型的变相公费旅游违纪案,决定对3名负有责任的官员给予免职或停职处分。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委员麦康森曾在去年“两会”上称,至少有1/4的公费出国成了名副其实的旅游,而不是考察。这种“出国考察”,一般都是象征性地参观一下工厂或安排一个座谈会,剩下的时间就是游山玩水了。清华大学教授任建明说:“这就是一种腐败,只不过是中国特有的腐败。”

  公职人员用公款游山玩水、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必须对这种腐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但目前,我国公费旅游行为仅被认定为违纪行为,还没有出现司法追究的先例,因此显得威慑力不够。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公务考察之名动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实质上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公款旅游的费用虽没有直接装进腰包,但这样的行为在对公款侵占与耗费方面,与其他贪污手段并无二致。因此,应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这样的观点很难说通。近年来,“两高”相继发布了查处贿赂罪、商业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贿赂的范围由传统的“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接受“游贿”而被定罪处罚已没有争议。因此,单从刑罚平衡的角度来看,贪污罪的对象也应当相应扩大。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早已出现过这样的司法例。今年8月,媒体曾报道这样一则消息:台湾台东县长邝丽贞因率团出境考察,包括她本人在内的15名县府成员均被列为贪污被告。如果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初步调查,他们在考察期间,前7天属观光行程,后3天才有拜访“驻外代表处”等行程。这说明,把公款旅游纳入贪污犯罪的范畴定罪处罚,不仅在理念上有依据,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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