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法院判决书内容摘要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07 来源: 信息时报
BVI法院的法官Rita Justice Olivette-Joseph女士在判决书中明确确认了以下事实:
1.“我认为达能方面的立场如果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可以被满足,达能方面就不会在本庭提出诉讼,并且,我注意到达能方面的意愿是无论如何要这些法律程序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做出裁定前暂时停留。” “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这种命令。”
2.“我也发现判决接管令的范围比案件本身所保证的要宽泛,且根据顾问所提交的书面和口头的对接管令的需求,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达能方面希望利用接管人获得有关被告的信息来进行诉讼。这是不能接受的,且任命毕马威为接管人是非正义的。所以被告有关接管令可能被达能方面滥用的担心不无道理。”“如果一方在没有最全面、最坦诚地披露事实的情况下获得了这一武器,我认为这一武器无疑应被收回。”她说。
3.原告很可能依赖上述“滥用信任关系”这一条,但是他们的案件并不能很好的与此衔接。他们从始至终都指称欺诈,但是未能具体指出宗庆后先生及其同伙怎样欺骗了原告。而且,我不认为他们达到了最起码的标准。从这一点上说,原告在他们的证据中列举了很多媒体报道性的资料以及宗先生自己的采访,这些什么都不能说明。从可能的真实性来说,这些东西没有任何质量,法庭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法庭被要求根据不真实的媒体报道来做决定是很糟糕的。而且,还产生了这个问题:如果宗先生可以对媒体的态度如此开放,会牵涉到什么欺诈呢?“甚至到现在,原告尚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宗先生对原告负有诚信义务并违反了这些义务。”
4.“对于欺诈我已经谈了很多,就是关于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欺诈行为,目的是夺取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且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创造机会。但是,被告所依赖的证据,即合资公司的审计材料表明:非合资公司并没有隐藏在原告之外,除非原告按照‘失窃的新函’的逻辑指控其不知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如果是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具体进行了什么欺诈行为?”
5.这里的主张是顾问并没有将合资合同的有关条款出示给法官,也没有试图强调并指出宗先生和娃哈哈原告在其答辩书中认为合资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具有限制性的依据在哪,本法庭也没有被告知受合同约束的娃哈哈原告本身并没有从事食品和饮料生产,而只是控股公司这一事实。我发现这个所谓的Moverley-Smith先生并不公正。顾问在单方听证会上有义务保持案件的公正并向法庭说明全部事实,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
6.秦鹏先生的证据没有披露合资公司的审计报表显示他们和非合资公司的交易和审计师发现非合资公司被娃哈哈集团的成员所控制这样的事实。同样,这些事实也和所控的欺诈有关,且对本案有重大关系。
7.顾问提交的有关被告的“公司查询”中发现的事实是不正确的,因此,让法庭对证据有了偏差性意见。“公司查询”中发现,一些被告,比如被告2和被告7设立于1999和2003年,但在2007年5月进行了注销和重新恢复登记手续,这正是斯德哥尔摩仲裁的时间。顾问在草稿的第18段说“比如说,第二被告,Golden Factory,设立于1999年。但是到今年其就成功地注销了,在2007年5月斯德哥尔摩仲裁提起的时候,这个公司又花费4000美元恢复注册了。现在这个问题变得很重要,事实上这就是一种隐匿行为,一个公司若不会用于任何目的且不持有任何有关的财产,但却有人认为让它先注销,然后再花费巨大的成本让其恢复注册时必要的。”
8.事实上,这是对本法庭的错误性误导,试图让本法庭认为这些公司不持有任何有关的财产,实际上这些公司持有非合资公司的股份,原告对这一事实也是了解的,这也是原告本案所依赖的事实之一。
9.有关宗先生取得工资的错误陈述。顾问告诉法庭宗先生在服务协议于2005年12月31日过期之后仍继续依此协议领取工资,因为当事人仍将其视为有效。截至2007年5月,他已经收到大约825万美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从秦先生的第二份证词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宗先生的工资已经被保留。那又将如何影响原告关于服务协议被视为持续有效的论点?
综上,我认为如下几点是已经确知的,即斯德哥尔摩仲裁案将于2009年1月开始,非合资公司在中国有实质性的经营,一些被告向非合资公司进行再投资,且我们没有理由担心达能集团无法享受胜判的果实。达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寻求的部分救济是购买非合资公司的多数股份,从而确保他们可以从非合资公司将来的利润中获取收益并就其遭受的损害获得补偿。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新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