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在贿选之风中长期缺席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07 来源: 信息时报
青雁(媒体人)
半个多月前,陕西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王文选,因给村民发放1332万元“人头钱”而被称为“天价村官”,就此被抛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存身于冰火之间(《法制日报》1月6日)。
给村民发钱,难免有贿选之嫌。一个候选人的竞选承诺,往往能够左右选民的选举意向,赢得村民的选票。企业家王文选给每位选民发2万元,也许是为了先让村民尝尝“喝汤”的甜头,而最终目的是让乡亲们将来更好地“吃肉”。但怀疑“这个精明的企业家当选村官的目的是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却也很正常。
相对于“公民意识”而言,村民们难免有着与生俱来的“小农意识”。他们只看眼前,不顾长远,加之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假如王文选将来真的贪污腐败,谁又好意思说三道四,检举揭发呢?因此,王文选最后到底是好官还是腐官,村民也许并不十分关心。
在民主化的进程中,贿选无疑是巨大的绊脚石。贿选行为的不断发生,不但违背了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挫伤了广大村民依法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报道称,2007年,“贿选”占民政部门有关信访的十分之一。因此,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国家的立法工作计划。“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是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的一项规定。但如何界定贿选行为,草案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虽然刑法中也有“破坏选举罪”,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该条并不适用于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贿选问题。
不过,有律师则认为,从法律上讲,王文选的垫资行为属于赠与,相当于保证金,没有违法,也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少人怀疑王文选竞选村主任的真实动机,揣测他很可能会利用村主任的职务搞腐败。我认为这是对“富村官”们的一种有罪推定——事实上,“富村官”的腐败行为及欺压百姓的几率,并不一定比“穷村官”更大。
在我看来,一个企业家,当他的事业做得足够大、利益足够多的时候,社会责任感的建立也可能是水到渠成的。他们想回报家乡,反哺农村,想有一个更为良好的个人形象,也是自然而然的。只要国家的上位法能及时地对贿选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那么,当选者是否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搞腐败,则完全可以通过村民的监督来制约。在众目暌暌之中,我相信,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不会自毁形象,成为追逐利益的牺牲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