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叔”、“虾仔”上电视被判侵权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13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电视剧《广州人家》(下)被认定构成对漫画《乐叔和虾仔》(上)的侵权。

  《乐叔和虾仔》是曾经风靡广州的著名漫画,而近期在广州热播的电视短剧《广州人家》就因“借用”了“乐叔”和“虾仔”的经典形象,日前经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被认定为侵权,最后电视台被判向作者之一、漫画家华尘赔偿3000元。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事件 漫画家、电视台争夺“乐叔”和“虾仔”

  2006年,华尘将广州电视台告上法院,称自己是漫画《乐叔和虾仔》的唯一作者,广州电视台的电视剧《广州人家》侵犯他对漫画人物“乐叔”和“虾仔”的名称权和人物形象权。

  漫画家:

  从未同意电视台使用

  华尘在庭上诉称,虽然《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署名是三人,但他才是该作品的唯一作者。他当庭出示1980年创作《乐叔和虾仔》的原稿草图、原稿忆图和1986年的获奖奖状等证据。华尘认为,广州电视台未征得他的同意,便使用了《乐叔和虾仔》的名称,在电视剧《广州人家》中使用了“乐叔”和“虾仔”的人物形象,侵犯了他享有《乐叔和虾仔》作品的名称权和人物形象权。他要求广州电视台立即停止拍摄和播放《广州人家》,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电视台:

  已取得出版社授权

  但广州电视台辩称,华尘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享有《乐叔和虾仔》的完整著作权,他无权单独提起诉讼;而且《广州人家》只是参考和借鉴漫画人物的部分特点,不涉及华尘享有权利的作品内容,且在电视台拍摄前已取得原漫画著作人岭南美术出版社授权,并依法取得电视人物设计的著作权。

  该案的共同原告黎耀西的继承人则认为,黎耀西是《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的权利人。他们同意广州电视台使用《乐叔和虾仔》的名称,“乐叔”、“虾仔”人物形象拍摄以及《广州人家》的播放。

  法院判决 电视剧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乐叔”和“虾仔”是《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华尘接受广东岭南出版社邀请创作,经黎耀西修改发表的,当时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即黎耀西和华尘共同享有。

  经当庭播放《广州人家》,法院认为剧中的人物形象“乐叔”和“虾仔”,与华尘主张的人物形象基本相似。《广州人家》剧中“乐叔”使用的服装、鞋子、黑雨伞等造型,都与漫画人物形象特征近似。所以,广州电视台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但由于著作权法对是否保护作品的名称权无明确规定,且就“乐叔和虾仔”五字而言,并不具备一部完整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和属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广州电视台向华尘支付诉讼合理费用3000元,驳回华尘的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

  《乐叔和虾仔》 

 

  《乐叔和虾仔》是上个世纪80年代风靡广州的经典漫画,最早刊登在《周末》画报上,后被改编成电视短剧,漫画的主角便是乐叔和虾仔这爷儿俩。

  “乐叔”是一个性格豪爽诙谐的茶楼退休工人,无论晴天阴天总爱随身携带一把雨伞,更兼有一身“武功”;“虾仔”是一个活泼机灵的学龄前儿童,还理着一个“逗号头”。这一老一少专爱打抱不平,简直成了当时广州百姓爱憎分明、评判是非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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