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业要按代理业计税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13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周文

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营业税。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文 通讯员 张彤 莫少芬 卓银玲) 会展业要按什么税种计税呢?越秀区地税局在对某会展公司进行的年度发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负责人差旅费94970元作为合理扣除费用,而其扣除的境外摊位搭建费136006元未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造成营业税税额偏低。为此,该局调增了该公司2007年度营业额230976元,查补营业税税款11548元。

  据了解,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根据规定,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下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主要包括: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由于该公司的差旅费不属于扣除范围,境外摊位搭建费也没能提供合法有证,故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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