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救市 居委点头即可“住改商”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2-18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赵安然

  放宽后,油烟扰民咋办?

  目前没有对住改商的营业范围作出规定,也没有细节化管理条例,只要符合卫生和消防等规定,即可经营。“住改商”放宽后,出租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赵安然 通讯员 赵钊怡) “只要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住宅商用即可申领营业执照。”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昨日作客“民生热线”时谈到,广东放宽“住改商”限制,对经营场所、准入制度和商铺经营范围都没有明确规限。省工商局昨日首次正式发布《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除允许住宅用作经营性商铺外,最吸引眼球的还包括个人工商户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等,部分措施即日起实施。

  另据悉,广东省将出台《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细则,全省九市的工商登记准入标准将统一。

  不限制“住改商”经营范围

  去年至今经济形势明显下行,很多企业裁员或倒闭,鼓励群众创业越显紧迫。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省工商局昨日公布九大鼓励创业措施,当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住改商”问题。

  早前的广东放宽“住改商”限制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昨日省工商局予以明确:将放宽经营场所要求,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昨日在广州一家公司任职的王小姐致电“民声热线”咨询“住改商”问题,卢炳辉明确表示,“住改商”放宽后,出租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据悉,申请人工商登记时需出具业委会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

  “住改商”后要遵守业委会管理公约

  放宽“住改商”,有人欢喜有人愁,对经营者来说,经营场所放宽有利于创业,但不少业主担心,住宅商用后,出入小区的闲杂人增多,影响居住环境和治安。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负责人孙威力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政府放宽“住改商”表示欢迎,毕竟业主有对物业的使用权,但他认为这是“一个没办法的办法”,“住改商经业委会同意”只不过是把一个老大难问题推到业委会身上。

  按照《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龚宪平解释,业委会有管理公约,居委会也会综合考虑居民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后作出决定。孙威力也表示,目前业委会的发展还没成熟,如果要由业委会主管“住改商”,业委会应先设立相关管理规范,首先要尊重业主意愿,再公开征求所有业主意见,“有反对意见也要采纳。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的,应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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