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权行动”何需“新闻护照”?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4-15 来源: 信息时报

  第一关注 ◎刘义昆 高校讲师

  为部分记者签发“新闻监督护照”,无疑是将媒体分成了三六九等,是公权部门选择性接受监督的结果。这当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所有媒体都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人民日报》4月14日)。

  表面看来,云南省高院此举是开明的——在有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将“防火防盗防记者”奉为圭臬的背景下,云南省高院签发“新闻监督护照”的意图似乎相反,似乎是欢迎舆论监督。然而,云南省高院此举又难免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我请你监督,你才能更好的监督,否则就没那么容易。

  在诸多公共舆论事件中,政府部门选择性地允许媒体发布消息已成常态。譬如,不久前开审的“习水性侵幼女案”,习水法院便只允许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进入庭审现场。云南省高院虽然声称,“对于其他媒体记者的正当采访,我们还是一如既往地欢迎。”但为部分记者签发“新闻监督护照”,无疑是将媒体分成了三六九等,是公权部门选择性接受监督的结果。这当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所有媒体都有舆论监督的权利,都应该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应该对媒体有高低贵贱之分。

  将选择媒体的“潜规则”制度化,将舆论监督的控制权“显规则化”,这是“新闻监督护照”的真正可怕之处。云南省高院对特约新闻观察员们提出了“严格要求”,虽然这些“严格要求”与当前法律法规并无明显相悖之处,但因为“自由裁量权”在云南省高院的手中,难免在实际操作中被滥用,从而侵害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利——相较于媒体无法监督而言,将舆论监督的控制权放在被监督者手中,显然更为可怕。

  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权部门都无权在这一权利前面再设门槛。遗憾的是,那14名记者却“欣然”接受了“新闻监督护照”,接受了云南省高院的“严格要求”。这是不是媒体及其记者在向权力低头?被邀请的记者们,会不会对“热情”的邀请者宽容有加?可以想见的是,倘若宪法中的监督权利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倘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能为公权部门所践行,如此荒诞不经的“新闻监督护照”是本不该出现的。

  就在本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明确:在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上,我国还将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相较于“新闻监督护照”而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这些规定显然更加严肃,更加规范。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变成现实,“新闻监督护照”不过是画蛇添足罢了。

  媒体竞争力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媒体监督能力对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意义。我们期待《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早日能够落实在行动上。唯此,才能改变公权部门及其官员抗拒媒体监督、把接受记者采访当成一种“恩赐”的现状,从而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及公众的知情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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