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4-15 来源: 信息时报
●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
草案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谁先接到投诉就该谁先受理。首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受害妇女实施救助。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救助受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广州有望在全国首先设立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避免有关部门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方面的推诿现象。
●贫困高中女生减免学费
草案补充对贫困或者残疾的高中阶段女学生提供资助的义务规定。对于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高中阶段女性学生,应当采取措施减免其学费、杂费,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保障“外嫁女”权益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与其他成员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对用工性别歧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否则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为由拒绝录用妇女。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女职工的收入。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减费、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妇女。
议案草案细化关于生育保险、生育救助方面的规定,扩大本市孕产妇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的覆盖面。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失踪
草案规定,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生育者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育者的法律责任,并将所生育女婴列为其实际生育子女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