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承诺有泳池 住了8年不见影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7-03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信息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开发商在广告上承诺有购物商场、学校、游泳池等设施,我们等了8年,却什么都没有。”黄埔某小区业主状告开发商广告欺诈,一审败诉,日前二审开庭审理。
业主:配套设施只承诺无兑现
原告黎先生说,2000年,他看见黄埔某房地产公司派发的售楼宣传广告上承诺:“屋村设备完备,除购物商场外,还将建有泳池、网球场、停车场、学校、银行、酒楼及中西餐厅”。看到有这么多的配套设施,黎先生遂于当年9月18日在该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之后拿到了房产证。
但等了8年,开发商许诺的购物商场、学校、银行、网球场、中西餐厅连影子都没见到,小区中央还新增了建筑物,导致一期住户采光受到影响。
2008年,黎先生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同年11月,黄埔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的二期工程规划于2007年7月才经有关部门批准,几年前为销售一期楼房的广告宣传资料没有反映出二期规划,小区中央新增的建筑物,不应认定是故意隐瞒、欺骗的行为;关于配套设施,广告中并没有确切的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只是有预计、可能建上述设施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性正常的商业宣传,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法院最后判黎先生败诉。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开发商:广告仅是简介不是合同
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此案,黎先生认为原审对广告内容定性为要约邀请是错误的,应构成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广告上的“将建有购物商场、学校、银行、网球场、中西餐厅”的承诺是具体的,应理解为要约,因此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
但被告认为,售楼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广告仅是对所售楼盘的简介,并没有对商品房及设施作出具体明确的承诺,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与预售合同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而且,房子是现楼交货,黎先生清楚房子外部环境现状,不存在受广告引诱而作出决定的问题。


